网上有关“社保个人账户余额继承流程”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社保个人账户余额继承流程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 ,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退休(职)前死亡的继承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申请死亡者最后一个缴费单位携以下材料至所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手续:
1 、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 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3、继承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 、村居委会出具的亡者与继承人的关系证明
5、《丧葬费、一次性救济费及个人账户金额继承资格证明》一式两份(见常用表格)
6 、继承人委托缴费单位办理手续的委托书
二、核对
社保险经办机构对以上材料进行核对,符合规定的办理继承手续,出具《 基本养老保险 个人帐户遗属继承审批表》
三、确认及领取
缴费单位和继承人本人对《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遗属继承审批表》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后 ,由缴费单位携此表至社保经办机构复核并出具《财务收据》至社保经办机构财务部门办理领取手续。
离退休后死亡的继承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 、申请离退休人员管理单位应提供以下相关资料至所在辖区社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1、《丧葬费、一次性救济费及个人账户金额继承资格证明》一式两份(见常用表格)
2 、死亡证明原件
3、《离休、退休(职)人员及遗属减少表》
4、领取(继承)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 、《退休(退职人员)增加表》复印件
6、《济南市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原件
7、《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二 、核对
社保险经办机构对以上材料进行核对,符合规定的办理继承手续,出具《企业离退休人员丧葬费、一次性救济费及个人帐户继承额审批表》
三、确认及领取
管理单位对《企业离退休人员丧葬费 、一次性救济费及个人帐户继承额审批表》上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后 ,领取(继承)人按照规定至银行办理领取手续 。
父母过世后子女不能继承社保。但社保中养老保险的账户余额可以由所有子女共同继承,如果父母各自的父母还在世,也有继承权。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 ,个人账户养老金具有强制储蓄性质,属于个人所有,个人死亡的(包括退休前和退休后) ,个人账户养老金余额可以继承 。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也是职工参保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一部分。
(1)丧葬补助金,是职工死亡后安葬和处理后事的补助费用,目前全国没有统一标准 。从某些地方规定来看 ,丧葬补助金一般按照职工死亡时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月数计发,如大连,丧葬补助费为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
(2)遗属抚恤金 ,是职工死亡后给予其家属的经济补偿和精神安慰。遗属抚恤金各地规定不一样,有的没有规定抚恤金,只规定按月发给遗属救济费;有的规定了一次性抚恤金 ,还规定按月发给遗属生活补助费,如大连,除了按照本市上一年度10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的标准发给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外 ,供养直系亲属还可以按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以及物价补贴之和领取亲属救济费 。
遗产包括哪些财产:
1、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收人主要是劳动收入,也包括其他的合法收入。
2、公民的房屋 、储蓄和生活用品 。公民的房屋是公民个人所有的私房,储蓄是公民个人的存款 ,生活用品是公民个人所有的生活资料。公民租住的房屋(包括单位的公房)、公民以个人名义私存的公款储蓄等,均不在其内。
3、公民的林木 、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林木,是依法归公民个人所有的树木、竹林、果园等,既包括公民在其使用的宅基地、自留地 、自留山上种植的林木 ,也包括公民在其承包经营的荒山、荒地、荒滩上种植的归其个人所有的林木 。但公民承包经营的归集体所有的果园等,不在其列。
4 、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
6 、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除上述财产外,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也可作为遗产 ,这主要包括:担保物权和依法可继承的用益物权;有价证券;以财物为履行标的的债权债务 。
综合上面所说的,遗产就是属于公民所留下来的财产,对于这份财产都会由继承者所获得 ,对于社保个人的账户就是在其范围之内,从而在分配时也应该要与其它的遗产合并的处理,所以 ,遗产的继承都是有法律依据的,这样才能保障到继承者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 、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 、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 ,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 、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 ,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 ,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 ,也可以不均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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